薪酬委員會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職責
(一) 依據皇家美食「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1. 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2. 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標準、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3. 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依據績效評估標準所得之評估結果,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二) 薪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 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2.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績效評估結果、所投入之時間、所擔負之職責、達成個人目標
情形、擔任其他職位表現、公司近年給予同等職位者之薪資報酬,暨由公司短期及長期業務目標之達成、公司財務狀況等評估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績效及
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3.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4.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酬勞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5. 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應考量其合理性,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宜與財務績效表現重大悖離。
6. 薪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二、薪酬委員會成員及資格
依據「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 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1.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2.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3.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1.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2. 違反本辦法所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資格。

三、113年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
(一) 皇家美食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共計三人。
(二) 薪資報酬委員會任期:本屆任期時間為113年3月27日至116年3月26日。
(三) 113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4次,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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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王柄權 | 4 | 0 | 100% | |
委員 | 洪玉婷 | 4 | 0 | 100% | |
委員 | 黃心映 | 4 | 0 | 100% |
(四) 薪資報酬委員會最近一年之討論事由與決議結果、及公司對於成員意見之處理如下:
開會日期 | 重要議案內容 | 決議結果 | 公司意見處理及執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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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08 第6屆 第5次 | 1. 總經理薪資報酬案 2. 稽核主管薪資報酬案 3. 董事長薪資報酬案 | 全體出席委員同意通過/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無 |
113.02.15 第6屆 第6次 | 1. 調整本公司「薪資級距表」 2. 112年度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 | 全體出席委員同意通過/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無 |
113.03.26 第6屆 第7次 | 公司治理主管薪資報酬案 | 全體出席委員同意通過/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無 |
113.08.06 第6屆 第8次 | 董事長薪資報酬案 | 全體出席委員同意通過/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