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獨立性評估
一、獨立性要件審查
本公司每年至少評估一次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並參照審計品質13項指標(AQIs),評估簽證會計師「專業性」、「審計品質控管」、「獨立性」、「外部監督」與「創新能力」等五大構面,要求簽證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填具問卷,並提供「獨立性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供本公司評估。
依據下表獨立性之標準評估結果,簽證會計師與本公司除簽證及財稅案件之費用外,並無其他財務利益及業務關係。此外,參考AQI指標資訊,公司應確認簽證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在查核經驗與受訓時數均優於同業平均水準。
最近年度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結果,已於113年08月06日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結果如下:
項次 | 內容 | 評估結果 是 / 否 | 具獨立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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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會計師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並無與本公司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 V | V | |
02 | 會計師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並無與本公司有資金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限。 | V | V | |
03 | 會計師事務所並無出具所設計或協助執行財務資訊系統有效運作之確信服務報告。 | V | V | |
04 | 會計師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目前或最近二年內並無擔任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務。 | V | V | |
05 | 對本公司所提供之非審計服務並無直接影響審計案件之重要項目。 | V | V | |
06 | 會計師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並無宣傳或仲介本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或其他證券。 | V | V | |
07 | 會計師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除依法令許可之業務外,並無代表本公司與第三者法律案件或其他爭議事項之辯護。 | V | V | |
08 | 會計師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並無與本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職務之人員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 V | V | |
09 | 卸任一年以內之共同執業會計師並無擔任本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務。 | V | V | |
10 | 會計師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並無收受本公司或董事、經理人或主要股東價值重大之禮物餽贈或特別優惠。 | V | V | |
11 | 會計師並無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 V | V | |
12 | 會計師並無已連續七年提供本公司審計服務。 | V | V |
二、獨立性運作審查
項次 | 內容 | 評估結果 是 / 否 | 具獨立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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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會計師是否與本公司有直接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關係。 | V | V | |
02 | 會計師是否與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有融資或保證行為。 | V | V | |
03 | 會計師是否與本公司有密切之商業關係及潛在僱傭關係。 | V | V | |
04 | 會計師及其審計小組成員目前或最近二年是否有在本公司擔任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有重大影響之職務。 | V | V | |
05 | 會計師是否有對本公司提供可能直接影響審計工作的非審計服務項目。 | V | V | |
06 | 會計師是否有仲介本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或其他證券。 | V | V | |
07 | 會計師是否有擔任本公司之辯護人或代表本公司協調與其他第三人間發生的衝突。 | V | V | |
08 | 會計師是否與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職務之人員有親屬關係。 | V | V |
三 、適任性審查
項次 | 內容 | 評估結果 是 / 否 | 具適任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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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會計師最近二年並無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紀錄。此會計師事務所最近二年並無訴訟案件涉訟。 | V | V | |
02 | 會計師事務所在處理公司審計服務上具有足夠的規模、資源及區域覆蓋率。 | V | V | |
03 | 會計師事務所有明確的品質控管程序,涵蓋的面向包括查核程序的層級和要點、處理審計問題和判斷的方式、獨立性的品質管控檢視及對風險的管理。 | V | V | |
04 | 會計師事務所在風險管理、公司治理、財務會計及相關風險控制上已及時通知董事會任何顯著的問題及發展。 | V | V |